限制高消费要交钱给国家还要给被告人吗
发布于:2021-09-21 被浏览:951次
限制高消费要交钱给国家还要给被告人吗
近日,
被执行人舒某因没有缴纳罚金,
刑满释放后生活受限,
主动向二道江区法院缴纳罚金。
舒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,伪造、买卖他人身份证件,二道江区检察院向二道江区法院提起公诉,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舒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伪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7000元。
执行过程
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,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舒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,依法冻结其部分存款2263.25元,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。舒某刑满释放后,准备回四川老家,因被限制高消费,导致无法购买飞机票,于是,舒某主动联系法院,将7000元罚金一次性全部缴纳完毕,该案件顺利执结。
法官释法
限制高消费具体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:
1、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
2、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
3、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
4、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
5、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
6、旅游、度假;
7、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
8、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
9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。
来源: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